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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菁华集团
时间: 2025-07-18 14: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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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导纳米: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微导纳米: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公司增资有无必须并且资产评估及备案?——未同比例增资如何确定倒致国资流失?【发行人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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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导纳米: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微导纳米: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公司增资有无必须并且资产评估及备案?
——未同比例增资如何确定倒致国资流失?
【发行人简要说明】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微导纳米”或“发行人”)于2022年8月1日按照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微导纳米主要从事外贸先进微、纳米级薄膜沉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向下游客户能提供先去薄膜沉积设备、配套产品及服务。
【反馈处理解除】
首轮综合反馈:
发行人股东无锡新通为国家股东。请发行人只能说明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未同比例扩股是否是早就继续履行必要的话程序。
解除:
1.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已应该履行用处程序
经本所主办律师核查,2019年12月,无锡新通以货币资金通过美国存托凭证63.33元(对应公司投后估值30.06亿元)的价格向发行人扩股1,000万元,得到发行人15.7895万股股份。该等增资事宜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商务局备案。
无锡新通就注资发行人事宜亦继续履行了内部审批、国资评估及备案程序,具体追加:
2019年12月12日,无锡新通唯一股东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具证明《新投集团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锡新投发〔2019〕124号),三百名委员一致赞成无锡新通对微导纳米进行投资。同日,无锡新通执行董事依据什么无锡新通章程做出决定,不同意《关于拟投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的查找意见。
2019年12月23日,无锡中证悦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中评报字(2019)第149号《无锡新通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涉及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无锡新通拟投资的企业微导纳米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参与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87,802万元。该等评估报告早就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能完成国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2019年12月25日,无锡新通填好了《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国有企业经济行为备案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就无锡新通拟对微导纳米进行投资事宜同意不予审批。
2.无锡新通未同比例增资扩股已应该履行用处程序
经本所协会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无锡新通直接参股企业,无锡新通入股投资后发行人共突然发生四次扩股,均早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中未知三次无锡新通未同比例公司增资的情形,但四次增加注册资本价格(除权除息后)均肯定高于无锡新通当时入股价格。无锡新通已就上列变更可以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详细情况追加: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组织承办律师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未明确国有参股企业未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需拒绝履行评估与备案程序,亦未应明确咨询办法适用对象“各级子企业”中和参股公司。要注意规定追加:(略)
余以为,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及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对此国有企业投资(非再控制)民营企业后,在该民营企业扩股且国有企业未同比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未比较明确法律规定是否需要要履行评估与备案程序。
(2)无锡新通未同比公司增资事项无须应该履行出具评估报告审批程序
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20年11月6日查找的问答选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标题为“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有无接受资产评估及备案?”、具体问题为“我想知道国家参股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共得持股比不继5)增资引导出一名外部民营企业背景股东时(会会造成原国家股东持股比例什么变化)是否是需要接受资产评估,并应该履行国有控股资产评估备案成功程序?”之解除追加“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在本案所涉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是需要参与资产评估和必须履行国家控股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思想感情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不一致”。经本所协会承办律师相关资料发行人会议审议2020年12月及以后历次重大战役扩股事宜的具体股东大会文件,国家控股股东无锡新通未重点要求上述增资行为需要应该履行评估需要备案程序。
无锡新通非盈利组织会计唯一股东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金融工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新吴区国资办”)已开具《确认函》,最后确认:“1、无锡新通系新吴区国资办管理的国有企业,无锡新通投资微导纳米已拒绝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评估公司审批程序;2、依据《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合晶其余股东导致无锡新通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无锡新通不需应该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但,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后历次增资已继续履行必要程序,不需就三次未同比增资扩股事项分别继续履行评估公司备案成功程序。
当然了,经查询,2021年3月发行上市的楚天龙(003040.SZ)案例中,必然因未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倒致国有股权稀释的情形,咨询国资主管部门确定不需必须履行国资审批程序。详细情况::2017年6月,康佳集团收购股权公华24.00%的股权,2017年10月、2018年10月因楚天龙增加注册资本,康佳集团2.15亿股股份被水稀释至21.947%。康佳集团船舶概论国资主管部门分别就该事项开具《确认函》:“……鉴于楚天龙系我单位/康佳集团对外投资的国有参股企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曾明确规定国有参股企业增资需必须履行评估与评估报告提交备案程序,楚天龙无需就上列两次扩股分别履行评估公司与评估报告提交备案程序。楚天龙的上述事项两次公司增资法律有规定、管用。”
综上分析,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未同比例公司增资也必须履行必要的话程序。
二轮反馈:
无锡新通已得到国家控股股东“SS”标示,无锡新通存在地未同比例公司增资的情形。
无锡新通未同比例公司增资已应该履行必要程序法律依据如何确定充分,有无已全面的胜利权利主体的确认。
发:
1.无锡新通未同比增加注册资本事项拒绝履行程序的依据
2019年12月,无锡新通以货币资金向发行人增资,得到发行人15.7895万股股份,股份占比0.33%,该等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已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商务局备案。
无锡新通入股公司后发行人共再一次发生四次扩股,均巳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中存在一次无锡新通未同比例扩股的情形(另外一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大部分股东同比例转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的证明之日,无锡新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31%。
经本所组织承办律师核查,无锡新通几次未同比例扩股事项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无锡新通已就上述事项变更申请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2.无锡新通未同比增资事项得到的确认
2021年12月,公司拿到新吴区国资办及新投集团出具的证明的确认函,新吴区国资办及新投集团确认无锡新通系新吴区国资办管理的国有企业,无锡新通投资微导纳米已应该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评估公司备案程序。
3.无锡新通未同比扩股事项已能够完成评估公司备案手续,程序合法、合规,未可能导致国资流失
经本所组织承办律师核查,因近期无锡当地国资主管部门针对当地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控股股权被动技能稀释的情况开放办理评估提交备案,截至10月29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的证明之日,无锡新通已就2021年9月及2020年12月未同比例增资扩股事宜能够完成评估备案手续。
根据本所协会承办律师对新投集团的访谈,无锡新通已就其增资微导纳米及妖军的扩股、持有微导纳米股份比例什么变化事项均拒绝履行了必要的国家评估、备案手续;目前并提交评估备案程序的行为不修真者的存在违返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定的情形。
当然了,无锡新通入股发行人时发行人投后估值为30.06亿元,2020年12月及2021年9月几次扩股发行人投后估值分别为73.5亿元、75.4亿元,均明显低于无锡新通入股时的投后估值,但无锡新通未因本案所涉两次未同比增资扩股事宜发生权益不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因新吴区国资办开放申请办理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国家股权被动技能水稀释的评估提交备案程序,无锡新通已就2021年9月及2020年12月未同比例增资扩股事宜能够完成评估备案手续,程序合法、合规,未导致国资流失。
【律证分析】
在微导纳米的案例中,关于国家股东的问题,只不过牵涉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与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是否需要要资产评估及备案,二是未同比例增资扩股是否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笔者将中介机构的论证思路归类总结::
1.国家参股公司增资有无需要资产评估及备案
(1)依据什么条例生效时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是对国有控股、国有控股求实际再控制企业相比,国家股东股权比例什么变化应当由继续履行评估备案成功程序,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增资造成国家股东股权比例突然发生调整如何确定应继续履行评估提交备案程序,去相关规则却没应予以必须明确。
(2)依据什么国家控股股东当地咨询规则,适用对象仅包括国资委和市属企业非盈利组织会计控股子企业和实际中操纵企业,不包括国有参股企业。
(3)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根据标题为“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需要接受资产评估及备案?”的回复,国有参股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时国有控股股东未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有无不需要拒绝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应到了最后以股东会决议规定为准。
(4)国有参股股东未进一步要求增资扩股行为必须拒绝履行评估提交备案程序。
(5)国家股东四次未同比例增资事项均早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国有控股股东已就上述变更直接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6)国家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当地国资主管部门口头说明确认:国有控股股东投资发行人已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评估公司提交备案程序;发行人别的股东倒致国有参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不需拒绝履行评估公司需要备案程序。
(7)参考兽类上市公司案例(楚天龙,003040,2021年上市),修真者的存在因未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国有参股股权稀释的情形,查找国资主管部门再确认不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2.未同比例增资扩股是否是导致侵占国有资产
(1)国家控股股东当地国资主管部门针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家股权减攻击再稀释的情况刚开放办理评估审批,国家控股股东已就未同比例增资事宜完成评估备案手续。
(2)访谈国有股东的股东,确定国有参股股东已就其增资入股发行及妖军的公司增资、600400红豆股份发行人股份比例调整事项均应该履行了必要的国有控股评估、备案手续,不存在违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
(3)国家控股股东当地国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确定国家控股股东投资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做评估提交备案程序。
(4)国有股东入股发行人时发行人投后估值明显高于后来四次公司增资发行人投后估值,国家股东未因上述事项两次未同比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再一次发生权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尽管发行人在二轮反馈信息发过程中,其国家控股股东已就未同比例增资扩股事宜成功评估备案手续,但我的观点中介机构在首轮反馈信息快回复中的论证思路,仍旧相当值得你去爱参考。
此外,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方法,可参考笔者前在《中巨芯:国有控股公司如何认定?》一文中的总结内容。
【参考法规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09.01不生效)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100元以内亦称所出资企业)教材习题解答各级子企业(以上泛称企业)牵涉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企业有a.行为之一的,应在对去相关资产通过评估:
(一)整体或是部分改造扩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单独设置、分立、破产、队伍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只能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是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家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大量收购非国有控股单位的资产;
(十一)认可非国有参股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合伙出资;
(十二)进行非国家控股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以外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05.01不生效)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单独设置、分立、改制后、上市,增加的或下降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参与大变故投资,为他人能提供大金额担保,转让后重大的损失财产,接受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企业章程的规定,再不损害到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权多元化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这些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或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定的,拒绝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任的股东代表应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未生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以及:
(一)必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实际中再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按出资比例所无法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上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控股实际中操纵企业提高资本的行为(100元以内称企业增资),政府以提升资本金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换算完全控制企业的必然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控股不好算完全控制企业除了: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按出资比例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与间接共值个人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另外或共同按出资比例,共得强大产(股)权比例达到50%,且其中之一为比较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联合出资,拥有股权比例最多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将近50%,但为第一大股东,而且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也可以其他协议安排能对其换算强行控制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11.19才生效)
一、国家控股及国有控股、不好算再控制企业转让所持非国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或是其控股、求实际完全控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增资,遵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不能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03.02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动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全资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判断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重新整顿、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动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由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调集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或者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联宝”非法集资案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公开开庭审理
交汇点讯2021年4月13日至4月1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公开的开庭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及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参加过诉讼。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被控告:2014年5月和2016年11月,被告人欧年宝在扬州市江都区和无锡市新吴区一连注册设立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宝缘公司”)、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称“联宝公司”),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你们负责两公司详细工作,被告人欧亚明任职两公司财务负责人,专门负责管理资金、后台数据、审核确定统一发放返利工作。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在未经核准相关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批,是没有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几乎在同一时间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名义,以年化收益率20%至4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消费返利”“存行李代售”等为名,媒体、广告、推介会、讲师授课、发放时间印刷品、演唱会等通过虚假宣传,明摆着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将公产款绝大部分再进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作用于直接支付公产参与人的高额返利、组织如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的高额奖励、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购置奢华汽车、房产等用途,给集资组织人照成巨额损失。经审计,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共向73290名自行筹资参与人不正当吸收掉资金人民币157.599亿余元,共会造成59162名集资联合人本金损失人民币61.034亿余元。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2021年1月29日,因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所在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地区,据疫情防控要求,扬州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对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中止审理。同年3月25日,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扬州中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恢复案件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提供身份证了相关证据并发表文章了公诉意见;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及欧年宝的辩护人通过了质证,充分可以发表了意见,欧年宝、欧亚明还接受了结果陈述。庭审已经结束后法庭下达命令休庭,择期公开审判。市人大代表、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及部分自行筹资组织人代表等听程了庭审。通讯员杨法轩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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